大家好,欢迎来到“行政检察与民同行”普法栏目。前几期我们向大家介绍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检察机关在依申请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后,会围绕申请监督的理由、争议焦点等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审查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法定再审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同级监督方式。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两种监督方式,有必要予以明确。为了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合理区分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各自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两种监督方式的特点,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的适用情形进行了区分,以便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