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增殖放流和民间放生活动科学合理、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放流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民间放生活动,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民间放生的地点、本区域内土著鱼类品种、数量、规格等,并向社会公布。本通告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或民间放生活动是指个人、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人为方式向自然水域内投放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活体的活动。
二、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通过电视、广播、微信、互联网、报刊、社区、居民小区等多种宣传平台,制作科学放生公益广告、短视频、动漫、明白纸、宣传单、横幅标语等途径,引导放生者科学放生、合理放生、适量放生,推进依法放生,树立不正确放生、不科学放生就是杀生的理念。
三、在我区所有天然水域放流或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必须是本地原产土著鱼类,严禁使用泥鳅、草鱼、鲤鱼、鲢鱼、麦穗鱼等外来种、杂交种和牛蛙、龟、鳖等两栖类、爬行类物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流或放生。
四、加强水生生物放生地点的监管,通过在各放生点设置宣传展板、土著鱼类照片、发放科普宣传手册等形式展示放生知识,重点加强外来鱼类鉴别和放生外来鱼类危害的宣传,提高放生外来鱼类危害性的认知,引导群众有选择性放生本区域内土著鱼类。所有水域非放生地点,禁止放生任何鱼类。
五、严格落实禁渔区禁渔期管理,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执法力量,加大禁渔区禁渔期、重要节点、重大节日、6月6日国家“放鱼日”期间的渔业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行为,切实加强对土著鱼类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的保护,确保土著鱼类能够顺利繁衍后代。
六、用于增殖放流活动的人工繁育水生生物的,必须来自合法资质的生产单位,经专家鉴定、检验检疫合格、公证公示、健康无病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邀请城乡居民、社会团体、宗教局、佛协、新闻媒体、志愿者等代表共同参与活动,扩大增殖放流活动的影响面,提升增殖放流效果。鼓励个人、单位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土著鱼类、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水生生物科学放生活动。
七、任何个人、单位、宗教团体、社会各界在江河、湖泊、湿地、水库等公共水域组织开展放流或放生的,应当提前15天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放生种类、来源、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经审查备案允许后,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地点规范放生。
八、倡导科学文明的方式进行放流或放生活动,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确保放流或放生效果。
九、宗教界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前,主动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放生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加强增殖放流或放生工作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村(居)委会、居民小区、宗教界寺观宣传栏、活动交流、佛事讲经等活动,制定专门面向宗教界、村(居)民、学生的培训材料,开展专题培训,使广大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全面了解掌握水生生物放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水生生物科学放生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